珠海一名男子时某在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拍照时不慎受伤,经香洲区人社局认定为非工伤。时某不服认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表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等集体活动时受伤应当算工伤,日前珠海中院二审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缘由:拍照受伤
时某是珠海某公司生产部操作员,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去深圳东部华侨城的员工旅游。在华侨城茶溪谷游玩拍照时,时某悬空跳起,左脚先着地后没有站稳向后摔倒。第二天感到不适,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该公司向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对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香洲区人社局审查后认定时某所受的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为非工伤。时某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香洲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时某仍然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香洲区人社局作出的相关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工作范畴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劳动合同并不能穷尽和囊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标准判断职工的工作范围过于狭隘。时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公司绩效,实现公司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某在公司积极鼓励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
而拍照是人们在旅游中为记录回忆、体验出行乐趣所做出的一种很普遍的休闲娱乐行为,时某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尽管是在拍摄一些有难度动作的过程中受伤,但其拍照行为都没有明显超出整个旅游活动的范畴,其因此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另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此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审判决香洲区人社局撤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香洲区人社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院。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香洲区人社局已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时某受伤属于工伤。
焦点:工伤之争
伤者: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
庭审中,时某认为,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是职工的一种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而且,工作原因不能局限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工作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与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伤。
香洲区人社局: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
香洲区人社局辩称,公司组织员工去深圳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时某所受的伤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受伤完全是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因此,时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官说法
集体活动受伤应获医疗救助
办案法官指出,从工伤保护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来看,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从行为定性分析属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员工私利行为,单位是集体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资金提供者,员工在外集体活动中,始终处于单位组织的管理中,员工始终是被管理的状态。
从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的目的看,旨在调节员工身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是单位福利待遇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期间发生伤害,应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组织者要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